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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蜜糖还是毒药?
http://xjpl.csonline.com.cn  2007-03-11 11:46  湘江评论

    《物权法》的制定注定要载入中国立法史的史册:它十分罕见地"怀胎"了将近十四年,史无前例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七次。期间,收集到各方意见10000多条,开了100多次座谈会。按照官方的说法,这部法案的起草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典范。 

    从代表们众口一词的表态来看,围绕着该法案持续了十四年之久的争论在本届人代会上将告一段落,高票通过甚至全票通过当在意料之中。

     这样的结果,对于赞成派来说,可谓大事既定,大功告成,对于反对派来说,可谓大势已去,大局已定,曾经针锋相对的双方都可以松口气了。

 

    然而,对于普通民众来讲,由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惯性使然,或者出于对艰深的法律术语的畏惧,并没有介入到这场争论之中,很多人并不真正了解《物权法》到底为何物,自己又有何权利,对于自己将来的生活又有着怎样的意义。因此,对此做一简单的回顾也许是必要的。

    起初,争论的焦点在于,这样一部法律有没有必要?会不会颠覆“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会不会使社会主义国家改变颜色?既然社会主义国家是以公有制有基础,以发展和扩大公有制经济为使命,以实现共产主义为最终目标,为什么还要保护私有财产?所以,2005年8月12日,北大法学院教授巩献田在网上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的公开信,指责《物权法》草案违宪,由此开展了一场《物权法》“姓资还是姓社”之争。我们可以发现,在中国,任何具体而微的问题都可以上纲上线的,无论什么问题,一旦上升到意识形态的高度,就会变得既敏感又复杂,因为,谁都不想被划到反党反社会主义的阵营里去,那纯粹是自寻死路。好在,中国社会经过了将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从政治高层到普通民众,其胸襟和眼光都不再似从前的狭隘与短浅,因为力量对比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少数人阻挡历史车轮的企图很难得逞了。就如本届政协会上,有委员抛出要增设“惩治汉奸言论罪”的言论一样,除了引起国内外媒体一番冷嘲热讽并被讥为“历史化石”以外,这位代表的高论没有任何人加以附和。

    然而,围绕《物权法》所涉具体条款的的质疑与争论以及这些条款所牵扯出的社会问题却更有现实意义,因而也更值得深思与探讨。比如说,前段时间被广泛议论的“民企原罪”的问题,贫富分化的问题,社会公平的问题等等,并不会随着《物权法》的通过而销声匿迹。

    在我看来,这些问题与《物权法》其实没有多少相关,即便基于《物权法》平等地保护公私财产的原则,也不能必然地引申出这是对“民企原罪”的特赦令。因为,如果某些民营资本的积累确实是通过非法的手段完成,那么,这些黑钱是无论如何也不能洗白的,否则,这将会动摇整个法律体系和社会道义的基础。问题的关键仅仅在于,我们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和选择什么样的时机来追究民企的原罪。借用当下的一句时髦用语,也只能相信后人的政治智慧了。

    再来说说贫富分化的问题。住房问题、教育问题和医疗问题之所以在最近几届人代会上持续地成为热点,成为一个事关社会公平的话题,其根源在于,对待同样的问题,不同的人感受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我们的社会的确是出现了分化。有些人只承认贫富差距而不承认两极分化,并且相信可以通过国家的公共政策来加以调整。而有些人则持悲观的态度,认为贫富差距一旦形成,这种差距只会加大而不会缩小。其实,我们注意到的问题,政治高层显然早就注意到了,因而才有“和谐社会”概念的提出,也才有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建设“廉租房”、提高免除农业税、免除农村中小学生学杂费、建立全民医保等具体措施的出台。毕竟,改革应该使最大多数人获得利益。

    但所有诸如此类的问题,其实与《物权法》并没有直接的法律连接,也不可能奢望通过一部《物权法》统统地予以解决。《物权法》并不是利益上的再分配,它只是将人们的既得利益固化而已。真正调节利益分配的,还是政府的政策而不是法律。

    并非是有意淡化《物权法》的意义,或者仅仅是为了和目前的高调唱反调,窃以为,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物权法》通过之后,行政机关能否拿《物权法》当回事即能否依法行政的问题。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是否会更合乎法律程序?是否会确保失地农民的利益?农民的承包经营权还会不会一如既往地被漠视?居民的房屋还会不会一如既往地被强制拆迁、野蛮拆迁?司法机关如何将此法案细化和深化?能否理直气壮地拿《物权法》来庇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老百姓?法院还会不会深更半夜去堵业主的被窝?

    执行法律永远都比制定法律更重要,这方面,我们不是没有教训。

 

    (作者单位: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稿源:星辰在线)
(作者:姚建国)
(编辑:刘永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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