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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匪”也善良。云南晋宁县农民余有伙同昔日“狱友”张洪林绑架三少年,勒索15万未果,良心发现,一边催款,一边劝同伙放人,最后拿出身上仅有的20元作路费,目送3少年“回家”。终因绑架罪被判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一出,评论四起。有网友质问:对余有的判决量刑太重,岂不是让绑匪没有了退路?笔者以为,“善良绑匪”首先是“绑匪”,获刑六年,正是人性化司法的结晶。(2007-6-6中青报)
说余有是“善良的绑匪”并不算过。孩子们刚上车时嘻笑的声音有点大,他曾威胁过“不许说话,再说就不送你们回家了”,这是他说的唯一一句重话。除此之外,他和张一直细心予以照顾,夜晚的山上很凉,不但把车里的暖气打开,还脱下外套盖在年龄较小的朱清和段霄身上。把仅剩的一包饼干和一瓶矿泉水分给了孩子们,然后陪着聊天、打闹。玩得性起,7岁的段霄甚至爬到了他的肩头玩耍。孩子们的天真无邪让他想起了自己的儿子,于是,后悔。然后,断然私放孩子们回家。这说明余有还不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蛋,心底深处还有一些柔软的温和的人情和人性。正是某种良知和良心,迫使他悬崖勒马,未酿成更大的罪恶。
但是,绑架勒索毕竟是重大的刑事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今年40岁的余有曾因抢劫、盗窃罪被判入狱4年零6个月。不说他出狱以后,理应懂得绑架犯罪的邪恶性和危害力,从此远离犯罪,但至少应悔过自新,守法做人。可仅仅因欠3500元外债,经不住张洪林一劝,居然很快就心动了。这也只能说明,在余的心灵底处,犯罪的因子依然十分活跃,一遇适宜的环境和土壤就会如雨后的杂草疯狂。
对其“善良”的一系列举动,可以说既有其善的一面,同时亦有恶的一面。孩子们的天真、活泼、快乐,以及毫不设防,或许触动了余有心底的善良神经,将人心比自心。但他之所以陪孩子一起玩,甚至施以关爱,正是想博取信任和配合,以便将勒索犯罪进行到底。同时,孩子们的懵懂无知,不谙世事,以及当天学校要考试,大概因为可以逃学而玩得很疯,忘却了身边的陷阱和危险,亦是余有可以善待孩子们的重要原因。倘若孩子们从一开始就不配合,就号哭,挣扎,甚至躲藏逃跑,很难设想余有会不会采取其他别的什么暴力手段,将孩子们制服。
不错,余有没有使用暴力,而且幡然悔悟,让孩子回了家,似乎并未给受害人造成实质性的伤害。但绑架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反映在行为上,绑架罪既具有方法行为,又具有目的行为的性质。张、余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绑架并置于其控制之下,就齐备了绑架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既遂而非未遂。同时,也造成了亲属对孩子人身安危的担忧和焦虑,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给孩子带来的心理伤害,也许是隐性和持久的。鉴于绑架勒索罪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因此国家法定刑很重,起刑点就是十年以上。
对于余有们判轻一点或重一点,也许会直接决定下一个绑匪是被感化还是被迫强化暴力。如果有一天危险真的来临,最可怕的不是危险分子本身,而是我们对他们的态度。但我以为,余有无论有多善良,首先是绑匪,其绑架罪成立,就必须依法处罚。法院在量刑时判处余有期徒刑6年,罚金3万,显然是综合考虑了其主观恶性、对社会的危害和认罪态度,这种从轻处罚,恰恰是一种人性化的判决,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只是,临走前,3个孩子还依依不舍地说“叔叔再见”,并邀请余有下次去家里玩。我真得不知道,该为少年的懵懂天真庆幸还是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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