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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对“夫妻双方财产知情权”增加了可操作性条款———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协助。(7月3日《东方早报》)
这个立法扛着的旗号看起来的确很好———维护妇女权益。法律保障妇女权益,到了保障她们监督老公私房钱的地步,真的让人觉得不是滋味。真的无法想象,当夫妻关系被无数法律条款横亘着,那种人与人之间最亲密的和谐,会经受到怎样的冲击!至少对我来说,如果妻子跑到单位查我的私房钱,我心里会很不舒服的。
这是感觉。感觉在法律面前,有时是不名一文的。谈法律问题,总归是要理性的。那么,这种用立法形式来保障妻子监督老公私房钱的权利,具备法律的普适性吗?显然,这样的做法,其着眼点就是针对婚姻关系中女性相对处于经济弱势的一面,其适用性也仅在于那些双方收入严重不平衡的家庭,这在当前,已经不符合法律的普适性。
更值得重视的是,按我国婚姻法的精神,夫妻之间人身关系是起决定作用,财产关系则处于从属地位,是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的。那么,规定妻子查丈夫私房钱的权利,让银行与单位必须配合妻子调查丈夫收入和财产状况,一方面,是把婚姻关系双方的财产关系置于人身关系之前,有悖于法理精神;另一方面,丈夫相关权益在法律文本中的阙如,则表明,这样的立法,悖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其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应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经济关系从本质上讲不属于这种人身关系的内容。以法律手段来帮助妻子们攻破丈夫们的小金库,这种立法,对良性引导夫妻之间感情,到底是利弊如何,恐怕不难想象。如果这样的立法,诱使感情发生分化,甚至造成家庭解体,那么,岂不有违婚姻关系的本质了?这样的法律,当然不是好法律。
当前,法律已赋予了男女在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平等的发展权。尽管说,的确有部分女性在家庭经济收入上次于男性,但其原因是多元的,比如社会和家庭的歧视原因等。但归根结底,这些问题都是可以纳入现有的相关法律框架下来求解的。法律的过度热情,未必是好事。试想,如果一些女人以结婚的名义合法占有男方的钱财现象,立法保障妻子查老公私房钱,又会不会“给坏人机会”呢?莫名其妙地扯出一个“规定妻子可查丈夫私房钱”,说轻了,是立法浪费;说重了,就是无事生非。
说到底,我们社会在不断发展和进步,婚姻制度也在面临着更多新课题和新挑战,但不论如何,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法律制度,还是不能违背婚姻的本质,不能不符合我国的民情国情,更不能有悖于现行的相关法律制度。维系良性的婚姻关系,也绝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武器。 (作者系江苏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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