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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起见义勇为事件在广东潮州引发了人们的争议。“打工妹”陈玉蓉为制止一起偷盗事件,被车撞伤。她因此被评为2007年“潮州市十大杰出青年”,但伤愈后,她把自己的老板告上了法院,索赔21万元,认为见义勇为是为维护老板利益,老板应为她的负伤承担责任。
发生见义勇为的事件后,社会积极响应起来,陈玉蓉一家人共收到来自社会各方的捐助约27万元,陈玉蓉康复出院。陈玉蓉所在的快餐店老板对她也不薄,在最初住院的3天内为其垫付了28000多元的手术费。并且,陈玉蓉受伤时接受的捐助数额大于治疗费用,还剩余了几万元。基于这种情形,许多网友对陈玉蓉的行为不解,认为社会给予她的已经够多了;陈玉蓉的老板更是气愤:“27万元已经远远超过了她手术的费用,她为什么还要告我们?”他认为,没有他垫付的那笔手术费,“她也没有今天”。
今天,社会成立了许多见义勇为的基金会,有民间的,有政府的。见义勇为的英雄通常会得到社会给予的捐款和荣誉。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足以补偿英雄,他们不应当再向其他人索取什么了。社会和政府给予英雄的补偿,那是一种道义层面上的,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站出来,是为了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不过,道义的归道义,法律的归法律,道义上的补偿与精神鼓励,丝毫不能代替见义勇为者的法律权利。
大抵来说,见义勇为的英雄享有这些权利:
首先,如果见义勇为是为了维护单位的利益,是一种职务行为的话,那么英雄当然有权要求单位进行补偿,单位有责任为其雇员的行为“埋单”;即使英雄的行为并不是单位直接指派的职务行为,但如果他的行为使单位受益,那么,也可以“无因管理”为由,要求单位进行适当补偿。
其次,如果受益者不是单位,英雄也有权要求其作出补偿,这也是基于“无因管理”的理由———虽然你没有直接委托我帮你的忙,但我的行为客观使你受益,你就应当进行适当补偿。
如今,一些受益者的冷漠使得我们英雄心寒,比如有些盗窃案的受害者,在他人制止犯罪受伤后,不但不为英雄支付相应的医药费,甚至还拒绝作证。所以,这种索赔诉讼就显得特别有意义。再次,英雄有权向违法犯罪人起诉,因为英雄受到的伤害是由他们直接造成的。
此外,目前见义勇为者得到政府的补偿往往是政府单方面的行为,是一种救济而非见义勇为者的权利;如今我们国家正在筹建“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希望今后法律能明确规定,当见义勇为者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时,有权利要求国家补偿。
如此看来,我们对于陈玉蓉起诉快餐店老板的行为不但不应当进行谴责,甚至还应当给予鼓励。至于快餐店老板是否该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那应当由法律说了算。鼓励英雄维护自身的权利,才能使见义勇为者减少后顾之忧,才能让见义勇为的受益者不再冷漠。目前,越来越多的见义勇为者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比如说,37岁的洛阳市民马广兴为救同事的儿子溺水身亡,面对被救孩子父母的冷漠,马广兴家属将被救孩子父母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被救孩子父母补偿20万元。
希望我们的社会特别是网友,对见义勇为者多一些宽容,多一些权利意识。毕竟,弘扬正气不仅仅依靠道义的褒扬,更需要法律的呵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