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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宣城市近日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任用初始提名责任制实施办法》中有这么一个条款:如发现提拔前有严重问题的,初始提名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见《羊城晚报》3月5日)
有媒体称此举是对提名人的一道“紧箍咒”,使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空间愈来愈小。从表面看,这种说法有道理。但笔者认为,只要不改变以少数人意见为主提拔干部的机制,“带病提拔”问题就不会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当前,官员任免程序不可谓不复杂。从单位推荐、组织人事部门主持民意测评,找相关人员单独谈话,到提交上级党委常委集体讨论票决,再到通过媒体公示征询意见,按理说,通过这么多关卡,经过这么多层审查,一个官员有没有问题,提名人应该一清二楚,可为什么“带病提拔”现象仍时有发生呢?
原山西省委副书记侯伍杰就是“带病提拔”干部的典型。他在1990年升任阳泉县委书记(日月谈注:应为阳泉市委书记)后,在北京出差时曾因“嫖娼”被警方抓获。1995年侯却出任山西省委宣传部长,2001年兼任太原市委书记,直至官居省委副书记,而对其经济问题的举报一直不断。侯伍杰的“边检举边升官”现象,恰恰说明我们的干部选拔制度上存在着严重漏洞。
问题何在?笔者以为,核心问题就是我们的干部选拔,不是真正的公开选人,而是关起门来选人;不是通过多数人选人,而是靠个别领导即所谓的伯乐“相马”。历史与现实都表明,凡是靠个别人、靠关起门选出来的干部,往往会出问题。
近年来,中央已出台一系列政策,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这一系列政策的共同特点就是强调民主公开原则。把选拔干部的权力交给群众,把整个选拔过程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带病者就难以“过关”。只要贯彻落实民主公开原则,“带病提拔”问题就会得到遏制。
那么,“追究初始提名人责任”的制度会不会产生效果呢?现在,许多部门和单位提拔干部,是通过组织人事部门提名,行使提名权是组织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面对这种情况,如何追究“提名人”责任?另外,拥有提名权的各级党委常委,会不会因为这一制度而逃避责任,转而通过组织人事部门提名,以回避责任追究呢?同时,“追究责任”的规定虽然语气严厉,但终究仍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如何追究、以何种标准为依据都是未知数。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能指望“追究提名责任人责任”的规定发挥实效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