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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对于新郑市这位涉案的人大代表,警方是否可以在不需要人大常委会的许可下,对他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呢?我的看法恰恰相反,警方暂时不能对涉案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尽管一时无法及时实现正义,但恰恰是体现了法治的精神,正义在此时不能及时实现是法治的必要代价。
人大代表必须代表选民的利益,要积极监督政府和提出选民的诉求。而要让代表畅所欲言,敢作敢为,防范行政、司法公权的报复陷害,就必须给予代表以特殊的人身保护。这种代表或者议员的人身保护权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我以为,新郑市人大常委会向郑州市公安局的第二次复函称:“经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暂时停止张一执行新郑市三届人大代表职务,由你局依法处理。”这一复函并没有明确许可警方采取强制措施,那么,警方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是正确的。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必须作出许可没有作出许可警方就不能擅自行动,而暂停代表职务只是代表暂时不能再履行代表职务并不涉及许可警方采取强制措施。警方不采取强制措施体现了应有的谨慎,体现了对人大常委会及代表应有的尊重。
在我看来,新郑市人大常委会之所以在复函中含混不清地进行表述,与其说是人大常委会的行文失误,不如说他们对于警方认定的事实存在不同意见,他们并非特别赞同对这位涉案代表采取强制措施,他们希望保护这位代表的正当权益。这在人大常委会给郑州市公安局的第一次复函中就表白无遗:不同意对新郑市二届人大代表张一采取强制措施,建议此案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裁决。
如果这位涉案代表确实涉嫌犯罪,其实也并非就能逃脱法网。郑州市公安局还可以将相关证据向新郑市人大常委会展示,进行沟通协调,得到他们的正式许可;他们也可以不对这位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继续侦查,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由检察机关继续向人大常委会申请许可;他们还可以向这位涉案代表所在的选区的选民介绍情况,由选民来罢免这位代表,届时,代表资格不存在了,当然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当然,他们也可以暂时中止侦查,等到这位代表任期届满,再进行刑事追究。
对一个涉案代表一时无法启动刑事追究程序,看起来有损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但是,考虑到在强大的行政、司法公权面前人大代表履行职务中面临的种种顾虑,考虑到推进民主政治过程中对代表进行特殊的人身保护的重要性,对于代表的特殊保护显得非常有必要,即使我们会因此承受一些代价,也是值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