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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都市报:垄断国企高薪中的合法性危机
http://xjpl.csonline.com.cn  2008-04-24 09:36  湘江评论

    在近日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副主席王野平在被记者问到“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待遇问题”时称,“企业职工的收入只要符合规范、只要合规合法,再高的收入也是无可非议的。反之,如果收入不规范、不合规、不合法,再少的收入也必须严加追究”。(4月22日中国新闻网)

  虽然曾经作为电力职工高工资佐证的“抄表工年薪10万元”的新闻,一度在真实性上受到广泛的质疑,不足以作为辩论的证据,但电力职工高工资的事实却不容质疑。毫无疑问,正是由于电力行业是一个绝对的垄断行业,电力职工才能拿到远高于普通人的薪水。当然,垄断本身并非企业的“原罪”,毕竟,电力、能源这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在许多国家都带有垄断色彩,问题的关键是,垄断是职工高工资的理由和依据吗?

  这就涉及到王副主席所说的合法性问题。事实上,除了个别高工资确属私设小金库、私分国有资产以及违规操作之外,垄断企业的高工资确实有所依据。从法理上讲,设立垄断企业的依据只能是公共利益,所以像电力这样的国有企业必须按照行政逻辑来设置和管理,于是我们看到电力企业的老总都会有行政级别和头衔;但另一方面,国有垄断企业从老总到普通职工,却按照企业化的薪酬激励机制来确定工资收入。这样,靠垄断获得的暴利,自然会成为按照效益确定工资的最好筹码。

  前不久,现任海南省委书记卫留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有的人说,老卫到海南,经济上是受到了很大损失,确实如此。我在中海油的收入与在海南省委的收入,两者差距是非常大的,当初我还以为是小数点打错了”。同样的级别,在国有垄断企业获得的工资收入可以按市场定价,但在官员的行政序列中只能按公务员对待。而这其实说明,虽然垄断企业的职工收入,在目前的语境下是合法的,但“合法”并非不应受到非议,因为这其中有着严重的“合法性危机”。

  既然垄断企业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设立的经济实体,那么垄断企业就不应具有暴利性,否则垄断企业就是在将公众设定为消费者的同时,背离了国家最基本的职能。在工资收入上,国有垄断企业和以盈利为终极目的企业最大的区别就是,国有垄断企业的老总和普通职工,都应该纳入行政管理的序列,参照公务员的薪酬标准来核定,而不是按照企业利润分配、股权分成等市场化的手段获取收入。

  对于垄断企业来说,政企合一的垄断属性,是其获取高额工资收入的唯一合法性依据,但这同样也是垄断收入“合法性危机”的罪魁祸首。在这里,合法反倒成为了非议最大的理由,毕竟,在这里所谓的“合法性”,不过是“法律”被垄断企业在既得利益驱动下“绑架”后的结果。不解决了这一“合法性”前提的合法性问题,所谓“合法就无可非议”不过是自欺欺人的托词,非但平息不了公众的怒火,反倒是对公众情绪的挑衅。

(稿源:燕赵都市报 )
(作者:志灵)
(编辑:刘永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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