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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律师会见嫌疑人不被监听","律师庭上言论豁免"等新规能否为刑事辩护带来些许利好的消息,将直面实践的检验。之前被寄予了颇多期待的"律师在场权"据传因侦查机关的阻力太大而并未被"修正案"所采纳。禁而不止的刑讯逼供在程序立法未有突破之前,能否得到遏制看来还仍然悬疑。就算是已为刑法所明文规定的"刑讯逼供罪",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常常被虚置。最新的一个例证是,略阳县公安局3名民警在审讯中对一名犯罪嫌疑人刑讯至死。略阳县法院经审理后也认定3民警刑讯逼供罪名成立,但又称刑讯不是造成嫌疑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且3人均有主动投案等悔过情节,遂依法做出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
此案经网络媒体转发之后,已是舆论哗然。某知名门户网上的网友留言超过了8000多条,几乎是一边倒的质疑。刑讯缘何禁而不绝,本案似已作出注释:责任不至,刑讯何以绝。
中世纪的欧洲,刑讯也曾盛行一时。直到18世纪,经由刑事观念的转变和司法制度的重构,刑讯才开始在欧美诸国悄然敛迹,尽管并非"绝迹"。究其经验,正在于西方法治从"人性本恶"出发,以严密的制度防范"恶人为恶",而不是倡议"道德纯良"之人执法为善。反观中国的刑讯逼供防范实践,多以三令五申和教育整顿为主要内容,而在责任制度上却多方偏袒。责任缺失的恶果,令思想教化徒劳无功,有关刑讯恶果的记录在各类媒体上时有可见——至于更多尚未暴光的刑讯恶行,难以衡诸。
当然,我们并非没有制度设计。于权力制约上就有"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刑法上也有"刑讯逼供罪"的具体规定。只是,三机关"互相制约"往往被"相互配合"所化解。"兄弟单位"的情份,公安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变相领导检察院和法院的政治运作生态,更在无形中考量着法院的独立办案的勇气和能力。
以略阳个案来看,哪怕非法律专业人士,从《刑法》第247条的具体规定中都能看出,这3名被告人罪无可赦。247条规定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其中234条规定的是故意伤害罪,232条规定的是故意杀人罪。退一万步说,即便3被告人构不上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法院也已认定刑讯逼供罪名成立,那么依法也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略阳这一自相矛盾的免罚判决,怎么看都像是法官在向外界透露他们的无奈。
责任不至,刑讯不止。"依法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自写入十六大报告之后,已逾六年,司法独立依然步履蹒跚;中国加入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已逾20年,"禁令治国"仍然凌驾于法治之上;恢复律师制度、倡行"控辩平衡"更已近30年,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依然停留在理论研究层面……对刑讯之饬所展现出来的种种恶果,绝不应止于对个案的追问,更应考问这些体制上的改良与完善,并加快刑事司法现代化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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