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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律师协会一次原本普通的换届选举,其过程一经网上披露,在业界就引起轩然大波。由于合法的选举结果使个别领导重点安排的人选落选,当选的人员也不符合领导意图,大会主席团竟然拒不公布选举结果,而是强行命令各代表团分别“做工作”后重新投票。最终,第二次投票结果与第一次结果完全不同,符合个别领导的意图。律师们说:如此选举,全国少见。(6月24日《济南日报》)
现代法治社会在于助长法律的自主性,不屈从于任何权势、财富、地位,而这依赖于拥有法律信仰、专门知识体系、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普遍的正义感的法律人团体的自治。律师行业实行自治,也是基于“法律自主性”的内在需求。
正因为如此,我国律师法才将律师协会界定为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很显然,行政机关通过指定会长候选人的方式对律师协会选举进行操纵,从根本上违背了自治原则和律师自律性组织的立法精神,从中也反映出律协在行政部门管控下身份地位的尴尬。
律师自治虚化不仅体现在前些年许多地方的律协会长由同级司法行政领导担任,还体现在有些地方政府部门作出诸如“律师办案须请示报告”之类的规定上。从现在看来,制约律师自治化程度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司法行政部门的过度干预,另一方面也在于律协组织本身的行政化倾向。尤其是在我国具有政府管控律师的深厚传统和当前行业协会多被政府收编为“二政府”的情境下,上述两方面原因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成为律师行业自治道路上的“拦路虎”。
综观西方法治发达国家,一般都是由优秀的执业律师组成律师协会(或称律师公会、律师联合会)对律师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约束,很少由政府直接管理。我国虽然在立法上确立了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指导”的职能,但实践中这种宏观上的监督指导往往异化为微观层面的具体干预。相比之下,我国欲实现律师的真正自治,关键就在于将律协从司法行政部门的操控中解脱出来,以立法赋权的方式增强其自治能力,有效抵制来自行政部门的不当干预,最终破解律师行业的行政化弊灶。陕西 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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