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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利保护日匆匆而过,和往年一样,每到这个日子前后总有许多维权案例见诸报端。今年给我印象最深的“案例”是一篇《男子维权八年写百万日记,曾向卫生部长下跪》的报道,文章说,1995年6月10日,扬州的朱鼎龙先生2岁的儿子朱逊因轻微咳嗽到运西卫生院就诊,接诊医生让护士给小朱逊打了一针8万单位的庆大霉素。从那以后,一个可怕的事实摆在父亲的面前:庆大霉素导致药物性耳聋。(《现代快报》3月15日)
我要说的不是这样的医疗事故,因为在中国类似这样的案件实在不胜枚举,早是见怪不怪了。倒是“曾经向卫生部长下跪”属于“抒情”范畴,只是朱鼎龙的“跪”没有得到什么结果,凭空为自己的“日记”加上了悲壮的一笔。
维权,顾名思义是维护合法权益,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之上的一种法律手段。也不知道为什么,这样的尊严在很多人那里却只能用下跪才能得到。记得清朝同治年间来华的美国传教士明恩溥在《中国人的素质》中嘲讽过中国的下跪者:“除了脑袋之外是要派各种用场的,因此忽略了脑袋。”虽然站在今天这个角度看他这种说法有伤中国人的自尊,但鉴于某些人缺乏独立人格,现在用这样的话来概括也并非无中生有。因为时至今日,下跪事件仍屡见不鲜:北京通州50多名民工跪求讨薪(《金陵晚报》2005年12月20日);聋哑女大学生向用人单位跪求工作(《重庆商报》2006年9月6日);西安10户购房者因开发商未按时交房在售楼处跪求返还首付款(《华商报》2005年7月24日)……
下跪是中国人一大发明,其意义与中国文化同样博大精深:膜拜、感激、乞求、尊重、屈辱、谢罪、哀悼和无奈等。而在中国人的概念里,“跪”又是那么神圣,诚所谓“男儿膝下有黄金”,可以想见,中国人向来是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会屈膝的。所以,我不知道朱鼎龙先生的下跪维权是对部长的乞求还是尊重,或许两者兼有吧,他本来是在依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完全可以理直气壮,没想到却连一个公民的人格尊严都搭上了。
其实,“跪着维权”是个近乎于黑色幽默的说法,这个词虽然是我杜撰的,但它切实地存在着。这种现象潜移默化地向人们传递着另一种生活信息——如果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就必须在人格上矮人三分,否则,即使合理合法也得不到应有的保证。我们不妨看看最近发生在山西省绛县的一幕:103名农民工讨要被拖欠的近13万元工资,一直未果。他们向运城市委反映时,运城市绛县副县长写下书面保证:三天之内解决,否则从县财政支出。然而,时隔一年有余,农民工工钱仍然没影。而且,该副县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时去做劝解工作,本来就是让农民工回绛县就算了,“写承诺的事儿怎么能当真?” (《新京报》3月14日)
官员的承诺书不能当真,是不是也意味着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不能当真?我们耳闻目睹的事实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订十几年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但是,一个普通的医疗事故都要受害人家属跪求部长开恩,连民工讨要养命的工资都必须跪求执法者……近年来所演绎出来的一桩桩一件件下跪事件无一不让人瞠目结舌,难道中国的老百姓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只有下跪的份儿吗?
我知道,中国人对跪的问题一向看的很重,自古就有“跪天跪地跪父母”一说,因此,没有必要对老百姓的下跪进行苛责,因为谁也不清楚还有多少人跪着哀求都没有为自己讨个公道。倒是那种本该下跪反而趾高气扬的人应该受到良知的拷问,他们在应尽的义务下欣然享受着老百姓的感恩戴德,而一些舆论又过于“煽情”,总会把这种卑躬屈膝的“跪谢”涂上一层艳丽的色彩。其实,这样的维权,不仅是为生计所迫饮泣而跪者的耻辱,也是迫人下跪者的耻辱。民工流血流汗到头来却拿不到工资,百姓沉冤却投诉无门等等问题的出现,说到底就是地方官员的责任。也就是说,捍卫公义是每个公务人员的最基本义务,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应该下跪还不一定是谁。
消费者朱鼎龙先生向卫生部前部长下跪,虽然被“赐座”,终究也没有要回自己应有的权益。倒是在他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决定状告卫生部不作为,并寄出了起诉书,才莫名其妙地得到了某些人的帮助。应该说朱鼎龙是幸运的,至少他这辈子还可以跪见部长一回,我不知道全国有多少老百姓能够遇到这样的机会,就算有,恐怕也只能享受“赐座”的待遇,这和依法维权绝不是一个概念。
鲁迅说:“列国是务,首在立人,人立而后凡事举。”其实这样的道理显而易见,物质条件的不足和局限,并不是我们精神匮乏和人格矮化的理由。而朱鼎龙的事例也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维权的前提是自己首先站起来。可话又说回来,假如人们都可以站着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有谁情愿去下跪乞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