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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媒体报道了广州正酝酿出台《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及退出机制操作办法》,有关部门表示将对经济适用住房可租可售和申请购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也有人大代表建议,要促进经济适用房制度从“只售不租”向“租售结合”的方向转变。当前廉租房只面对低保家庭,比重很小。而有很大一部分人买不起房,又不够住廉租房的资格,成了政策的“夹心层”。因此,应对经济适用房的住房保障功能进行重新划分与界定。经济适用房应改变以往全部出售的形式,部分面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产权属于政府,只租不售,让低收入家庭有房住。
去年建设部官员曾表示,我国的廉租房不会取代经济适用房,真正切实的做法是在经济适用房政策中添加经济廉租、限价房等新内容,来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的多层次性。经济适用房从单一形式逐步向经济租赁、限价房等多种新形式过渡,这将有一个过程,也是一个长远趋势。
但我认为,经济适用房还是应当只售不租,而廉租房应当只租不售,不应当将两者的功能作用混淆。也就是说,为什么不能将那些打算用于租赁的经济适用房归到廉租房的类别中去呢?这样来划分类别会更清晰,而如果经济适用房可租可售会使得管理复杂化,也容易引起混乱。
因为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和管理办法与廉租房是不同的。经济适用房有严格的定义、适用对象和管理办法,其主要特征是免地价、低税利和只售不租。而廉租房则是只租不售的,目前主要是因为限制范围很严,不能将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中低收入者包括在内,只要适当放宽就可以解决问题。
此外,政府兴建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成本和负担大不相同。建设经济适用房政府只需要拿出免地价的土地,其他成本是可以回收或预收的;建设廉租房政府不仅要拿出无偿的土地,还要投入大量的建设资金。
廉租房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只能是从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金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这些建设资金的回笼时间是相当长的,难以循环和重复使用;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资金来源就广泛得多,如银行专项贷款、政府划拨的专款、购房者预付款、建设单位筹款等途径,其建设资金回笼时间短、有保障,因此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解决较多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
其实,我们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制度是借鉴香港、新加坡经验建立的。经济适用房就相当于香港的只售不租的居屋,而廉租房也相当于只租不售的公屋,这样管理起来会比较简单一些,容易归类和规范,不会造成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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