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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央行近日联合发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允许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门槛500万元,利率上限放开。但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5月10日人民网)
小额贷款公司获得“准生证”,应该说势必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在拉动农民增收、农业增产、农村发展等方面具有其足轻重的地位。但是,该消息发布以来,似乎没有我们想象的“群众反响热烈、投资者摩拳擦掌”等想象,相反多数群众冷静对待,甚至一些农民表示更倾向于向银行贷款。
前些年,方便农民生产的“农村互助储金会”,屡屡出现问题。放“高利贷”、非法集资、拖欠农民欠款等事件(例如河南潢川全国首例农村储金会欠款案),一方面严重伤害了农民的在小储金会存贷款的积极性,也丧失了部分农民对储金会的信任;另一方面,农村储金会机制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加上处于监管的弱点或盲区,为其坑农害农“培育” 了土壤。因此,国务院于1996年6月全面叫停了“农村互助储金会”。
“储金会”叫停近12年,国家放开“小额贷款公司”门槛,应该是当前解决农村发展资金瓶颈问题的一项及时惠民政策。我们注意到,本次小额贷款公司的“准生”,银监会、央行明确规定了审批程序、登记手续、融资渠道和贷款投向,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但纵观《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仍有融资和贷款的弹性空间,这就使一些缺乏法律、信用和责任意识的人有了“钻空子”的机会。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个人们所熟悉的“陌生”事物,当务之急,须要有关部门的重力监管和社会力量的充分监督。一方面要完善各项监督、监管、法律机制,给小额贷款公司一个法律框架,并约束其各项行为,指导其向健康轨道发展;另一方面,要严格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等程序,规范组建、规范管理,建立起适应市场原则的运营机制。与此同时,从根本上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难的问题,鼓励有实力的个人、企业、银行在突出为民、适当盈利的基础上参股,将贷款投向重点瞄准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真正成为“农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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